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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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地
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降低重点国有景区偏高的门票价格,进一步释放旅游消费需求,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有利于加快构建充分体现社会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国有景区运营管理体制机制,有利于进一步释放旅游消费需求,推动旅游业加快由门票经济向产业经济、小众旅游向大众旅游、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转型升级。
  指导意见明确,2018年在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同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要取得明显成效;到2020年,基本健全以景区正常运营成本为基础,科学、规范、透明的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指导意见从七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具体措施。一是合理界定门票定价成本构成,将门票定价成本限定在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直接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所发生的成本支出,以及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保护支出;二是创新价格管理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对景区门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季节性较强景区可实行淡、旺季门票,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可采取价格上限管理、下浮不限方式;三是严格履行定价程序,包括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四是建立门票价格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五是加强景区收支监管;六是规范景区价格行为;七是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建立健全景区价格失信惩戒机制。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区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以5A级国有景区为重点,通过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清理规范门票价格“额外负担”等,在今年“十一”黄金周之前实实在在降低一批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在降低门票价格同时,不得提高景区内交通运输等其他游览服务价格,变相增加游客负担。